【撤銷控罪】「大三罷」涉藏士巴拿罪成上訴得直  官指控罪不當脫罪屬僥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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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2/09/30 18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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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生於「大三罷」涉藏士巴拿罪成,上訴得直獲撤控罪。資料圖片

2019年11月11日有市民自發「大三罷」,19歲男學生涉在筲箕灣某公廁外藏有索帶及士巴拿等物品,被裁定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‍法用途使用」罪成,被判入更生中心並已服刑完畢。男生提出定罪上訴,高院法官今(30日)於判詞指,基於終審法院對「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罪的裁定,被告管有的物品不涉及非法進入的用途,控罪不適用於本案,故撤銷定罪兼批出一半訟費。法官強調上訴人脫罪,只因控方當初所控罪行不適當,純屬僥倖。

上訴人周智宏(案發時17歲),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,在筲箕灣愛秩序灣遊樂場公廁外,管有1個士巴拿、1把燒烤鉗、1包索帶及1卷膠帶。

上訴方指,原審裁判官錯誤評估控辯雙方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,錯誤推論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意圖是以其作非法用途使用。

上訴方在終審法院2022年7月裁定索帶不屬束縛人身工具及適合非法進入的工具後,指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意圖用涉案物品作非法侵入地方之用,並指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,甚至現場的其他「黑衣人」,有意圖作非法侵入地方用途。

法官於判詞指,律政司一方公允地同意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涉案物品的用意全屬「非法」,但當中不涉及「非法進入」的特定用途。基於終審法院對「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」罪的裁定,該控罪並不適用於本案,足夠推翻上訴人的定罪。

法官又指,律政司重新檢視所有證據之後,決定不作出修改控罪申請的讓步,不單在法律上正確,而且是明智的。

惟法官認為,上訴人能夠脫罪純屬僥倖,只因控方當初所選擇的控罪不適當,認為毫無疑問上訴人當時在現場出現並非偶然或無辜,而他管有涉案的物品是懷有不軌的意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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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曉欣